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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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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咱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杜庸一脸严肃的说道:“既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罪名确定的情况下,怎么说服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是我的义务,也是我的工作重点。”

宋辉很理解杜庸的感受,明明知道被告人是孝子,但是却无力为他洗脱罪名,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罪轻辩护,这是最符合现实的,目前来看也是最可取的辩护方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对于何谓‘情节较轻’,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以我的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会将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生母因无力抚养亲生婴儿而溺婴等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

所以我建议杜律师可以从这方面入手,再加上本案在网上形成的大量正面评论,成功的希望比较大。”宋辉建议道。

第三,荣阳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帮助自杀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允许实施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这表明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承诺对违法性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其实我本人对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当代刑事理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团队的律师献计献策,直到下班才散去。

……

这一日下午,方轶正在低头忙碌着,敲门声响起,进来一位圆脸的男律师。这位律师方轶眼熟,知道他是法律援助团队的律师,但却不知道他的名字。

“方律师您好。我是法律援助团队的律师,周元中。”圆脸男律师进门后,自我介绍道。

一般来说,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纯属于公民个体的私权,也并非完全由权利主体自由处分。比如生命权就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现行的《刑法》没有专门就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被害人承诺情形的故意杀人,原则上都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杀人犯罪的阻却事由,但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荣阳帮助自杀的行为虽然系在母亲吕艳兰的请求下实施的,但由于其侵害的生命权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故不能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庸阐述着他的观点。

“其实我更关心的是如果被告人荣阳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的问题。

说实话,我内心里也是同情被告人的。”宋辉见杜庸发表完了意见,把话茬接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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