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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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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了《国有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同年五月,于利东在县里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失业人员登记。

随后,于利东的人事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代管,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此时,他与国有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协调锅炉厂的拆迁工作是受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之托,之后他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索要的十万元,我觉得应该被认定为拆迁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属于民事行为。”曹永正心中有点忐忑,这是他第一次找方轶探讨案情。

方轶向后靠在椅子上,揉了揉太阳穴:“我记得20世纪90年代后期,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曾经存在‘身份论’和‘职责论’的激烈争论。

但是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采纳‘职责论’。

不能单纯的通过被告人的‘身份’来认定,而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看着小胖子曹永正,不再说话。

被告人于利东担任锅炉厂厂长后,其厂长身份一直未被上级部门下文件免除。锅炉厂改制完毕后半年后,他又被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为县水泥厂的厂长,负责水泥厂的改制工作。

锅炉厂通过整体出让土地实现改制,在此过程中,于利东一直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系拆迁组成员。

二零零三年五月,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在于利东向万晟公司索要费用的时候,他已经与锅炉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是锅炉厂的厂长,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

于利东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锅炉厂不再担任职务,是否构成贪污罪,我觉得存疑。”曹永正说完看向方轶。

曹永正听完方轶的话,若有所思:“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是否与锅炉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取决于他实质上是否仍然在锅炉厂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

“对喽!这就是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你接着往下说。”方轶对曹永正的反应还是挺满意的,至少说明眼前这个小胖子不是榆木疙瘩,只是知识体系有些陈旧需要更新。

“也就是说,锅炉厂改制期间,被告人于利东作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仍然是锅炉厂实际上的‘一把手’,对锅炉厂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有责任。

于利东虽然与锅炉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进行了失业登记,但其并非一般职工,他仍然在履行着厂长的职责,仍然是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实际负责管理锅炉厂的一切事务,对国有资产仍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于利东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还在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组长?”方轶一边翻看案卷材料一边问道。

“是,他一直担任组长,直至锅炉厂改制结束。”曹永正点头道。

“你怎么想?”方轶抬头看向他。

“我想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理由是:

锅炉厂作出决定,与全厂二百一十二名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于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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