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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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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案中的‘情节较轻’该如何认定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将‘被害人严重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是有法理依据的。

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第二,被告人高培丽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本身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培丽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除此以外,高培丽的行为已经得到社会原谅,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当地的政府、妇联以及七百多位群众纷纷要求对高培丽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高培丽尚有一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且其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人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培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恳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

孟广达的辩护词说的慷慨激昂,以至于发言完毕后,他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

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已被明确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被列为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等位置的量刑情节。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虐待,已有的病例和就诊记录可达到半尺多厚,而且持续了四年之久,如果不是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所限,被告人的诊断证明会更多。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公诉人认为,该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情节较轻,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被告人在被害人睡觉时以锤击的方式将其杀害,手段残忍,不宜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完毕。”

女检察员的心里也很纠结,从情感上讲,她对被告人很同情,也为被告人长期遭受的家暴而鸣不平,但是从理智上讲,她职责所在,不得不如此。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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