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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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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必须是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

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由于被害人过错通常出现在互动性明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单纯的过失行为或者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被害人过错从性质上说就是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过错都能为刑法所评价,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才可能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纪要明确规定被害人须有‘明显过错’,至于是否明显,通常应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标准。

“师父,您怎么看?”云乔在律所还是更习惯喊方轶师父,毕竟是工作场所,叫姐夫不合适。

“我同意老宋的意见,被害人因盗窃分赃不均数次威胁被告人索要赃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方轶回道。

“是因为,被害人追讨的是赃款吗?”周颖追问了一句。

“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我记得《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

所谓的‘合法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利益,‘正当利益’一般是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被告人因此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相对会减轻。

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足以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可能引发刑事犯罪发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

杜律师,上次咱们讨论你办的一个死刑案子时,我记得咱们好像提到过这份纪要,你还有印象吗?”方轶看向杜庸。

“有印象。那个案子是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挑事,被被告人用刀捅死,最后法院判的死缓。

我记得纪要中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个案子我就是利用的这份纪要,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这份纪要第一次明确将被害人过错引入刑事量刑体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非常明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或矛盾激化具有明显过错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而影响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中。”杜庸回答。

“对,根据这份纪要,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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