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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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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金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宁金凤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无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宁金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老检察员道。

听检察员读完起诉书,宁金凤都快哭了,这认罪认罚的,怎么还让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觉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窦娥还冤!

之前方轶与老检察员沟通时,老检察员也觉得宁金凤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现在看来老检察员也仅仅是在法定刑以内,建议了最低刑期。这可不是方轶想要的结果。

此后,经省林业厅批准,宁金凤从飞腾鸟类物种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百三十只鹦鹉用于人工繁育。

二零一四年十月,宁金凤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六只人工繁育的蓝和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金头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灰鹦鹉等,以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花鸟市场的宠物店主张有生(另案处理)。

经核查,宁金凤非法出售的六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Ⅰ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Ⅱ中的鹦鹉4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宠物店老板张有生的供述;

“被告人宁金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男法官看向前方的被告人席。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我认罪认罚,请法院少判我几年。”宁金凤有些魂不守舍,有气无力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男法官道。

“好的,审判员。被告人宁金凤,你一共出售过几次鹦鹉?卖了几只?”老检察员问道。

2.被告人宁金凤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查获鹦鹉六只;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宁金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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